依托咪酯,原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品,临床上主要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法途径获得。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未纳入管制范围前,不法人员将它作为海洛因、冰毒、K粉等的替代品,将其添加进电子烟中,让人越吸越上瘾,危害健康。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制作出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进行销售,严重扰乱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近日,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起涉依托咪酯电子烟非法经营案。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严某、周某在未取得国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严某通过现金当面交易的方式从重庆上家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再由犯罪嫌疑人周某介绍他人购买,二人共同在安顺市两城区售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经查,2023年8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严某、周某二人销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产品数十次,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数万元。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属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因该案发生于2023年10月1日之前,不适用新规定,故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严某、周某提起公诉。被告人严某、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西秀区人民法院对严某、周某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第十九条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四、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
(一) 将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
(二) 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三) 将莫达非尼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上头”电子烟是近两年出现的一种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新型毒品,该类毒品与市面上电子烟外观一致,具有成瘾性强、隐蔽性强、查处困难等特点,容易引起年轻人吸食、滥用。
由于依托咪酯多应用于临床上的全麻诱导剂或短时手术麻醉剂,易引起呼吸暂停等现象,故大量吸食“依托咪酯”会影响人的思维、情绪、意志,长期大量吸食或导致死亡。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属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要警惕诱惑,坚决抵制毒品,切勿以身试法,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自觉做到拒毒、防毒,远离毒品。如发现身边有非法持有、贩卖或滥用依托咪酯等行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