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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检说法】这样的“潜规则”要不得
时间:2024-03-25  作者:黎珊、杜宛纯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在办理串通投标案件中发现,围标行为被大家默认为行业潜规则殊不知串通投标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妨碍招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粮食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更是给招标项目质量、食品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粮袋子”安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回顾

张某原安顺市西秀区某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2014年至2021年,多家单位对外公开招标食品采购项目,张某为承揽项目,串通其他三家公司参与投标,并指派公司副经理蔡某、业务科科长田某、业务科科员王某负责“围标”事宜。安顺市西秀区某粮油公司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共中标7个项目,经司法会计鉴定,该7个中标总金额:976.9697万元,安顺市西秀区某粮油公司获利124.018083万元。

经审查认定,张某在担任安顺市西秀区某粮油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多次使安顺市西秀区某粮油公司在招投标中顺利中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1120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某当庭认罪伏法。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检察官提醒

串通投标行为是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投标者相互勾结的恶性竞争行为绝不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为的行业“潜规则”一旦实施了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严重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将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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